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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建中呼吁加快全国性大数据立法:地方立法或阻碍大数据行业发展

2018-12-16    来源:

12月15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安徽省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和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共同承办的“2018(第二届)新时代大数据法治峰会”在合肥召开。

时建中在会上谈到,与去年相比,大数据产业发展有了很大进步,但跟去年一样的是,大数据法治建设仍相对滞后,而法治滞后的已影响到大数据产业发展,他呼吁应加快大数据全国性的立法,“数据和大数据都是互联网的产物,固有的特性就是跨区域、跨行业的开放、互通和分享,这就意味着,尽可能加快全国性的立法,而不是地方立法。地方立法的局限性与数据行为的特性不相吻合,有可能阻碍大数据行业的发展,甚至有可能成为地方保护的一种手段。”

大数据时代“脱敏”解决不了隐私保护问题

在时建中看来,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一样,我国大数据产业发展中,数据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是关注的焦点。随着大数据在政务、金融、公共事业的广泛应用,数据安全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民生不同层面,涉及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工业商业系统等各个方面,数据安全也是国家安全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否保障数据安全是数据产业的核心能力。因此,“安全”成为大数据立法、大数据发展必须关注的首要问题。

 

图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主办方供图。

大数据时代,如何考虑对个人隐私这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时建中认为,在移动互联网时代,随着大数据技术日益成熟,“脱敏”已解决不了隐私保护问题。

“在传统社会,在没有进入互联网社会之前,隐私保护只要把个人身份信息涂改覆盖,就很难识别这是谁的信息,防止个人隐私被泄露。随着互联网发展,特别是移动智能终端设备须臾不可离身的时代,我们每一个人都会在政务网络、电商平台、社交工具等不同互联网应用场景有意或无意、自愿或被迫留下身份数据和大量行为数据。即使每一个应用场景都有对身份数据进行脱敏处理的程序,且能得到自觉遵守,但是,这些看似残缺的身份数据和行为数据经过大数据重构,仍然可以精准地发现你是谁、你做过什么。”时建中说,“在大数据时代,隐私不仅可能被泄露,而且可能被发现。”

基于大数据背景下的这些新情况,有必要对个人隐私保护的路径、手段和义务、责任设计出新的规则。“在身份数据和行为数据处于碎片化的未被大数据技术处理的环节,‘脱敏’依然应当成为保护个人隐私的有效手段;基于大数据技术生成、分析刻画产生的个人隐私数据及信息,依然应当受到个人隐私法律的保护,先前的“脱敏”处理不能成为泄露隐私数据和信息的抗辩事由。这需要立法作出明确规定。”

数据标准缺失及不统一成为数据产业发展瓶颈

时建中还关注到,由于当前数据标准严重不统一,也导致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比如,由于数字标准不统一,导致数据质量不高,让数据共享面临非常大的障碍,还让政务数据开放面临瓶颈。

“针对大数据产业发展、特别是数据开放存在的问题,大家质疑和期待最多的是政府:政府掌握的数据是最多的,如果政府数据不开放,数据产业就难以达到应有的发展状态。”时建中说,现实情况是,有的时候,并非政府不愿意开放数据,而是由于各个政府部门的数据标准不一样,导致数据无法开放或者无法共享。

数据标准的缺失和不统一,不仅仅会影响数据的有效开放和共享,还会徒增数据采集、加工、分析等诸多环节的成本,甚至让数据交换成为一种不可能。

时建中认为,建立数字标准,是大数据立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大数据平台已出现不正当竞争、限制性竞争

时建中还直指大数据平台竞争不规范已严重影响产业的发展的现状。

据介绍,大数据生产包括采集、加工、分析、交换、存储、应用等多个环节。由于相关立法滞后,在这些环节中,各方面的资本呈现出“一窝蜂涌入”的野蛮生长状态。

“资本进来之后,基于短期或者长期营利的考虑,就要通过正当的、不正当手段获得竞争优势,以期支配甚至垄断相关环节的数据市场。”时建中说,当前,在大数据产业,特别是大数据平台之间的竞争中,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的行为层出不穷。

他同时还指出,目前大数据产业看上去非常红火,竞争激烈,但是主要处于跑马占地的阶段,竞争的层次不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支撑大数据产业持续发展的核心技术还远远不够,也存在着把大数据产业发展、大数据安全建筑在别人墙上的风险。面对大数据产业的国际竞争,“中国大数据的核心竞争力,一方面要靠制度予以规范和保障,另一方面要靠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层面的核心技术。两者缺一不可。”

互联网特性决定应加快全国性的大数据立法

对大数据产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上述问题,时建中认为,解决问题还是要依靠法治和技术。大数据的立法,特别是跟数据行为及大数据产业密切相关的基础性立法,更需要在国家层面进行,并且亟待加速推进。

他谈到,此前围绕数据权利也曾众说纷纭。目前已经形成基本共识,这就是,数据是一种“资源”,可以财产化,可以权利化,是一种新的资产类别,应将其作为一种权利的标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静态的权利清晰界定,动态的活跃交易才会成为可能。如果数据的权属不清晰,数据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和交易都必然会受到限制。”时建中也向南都举例:一些地方在成立大数据交易中心后,数据交易量面临着萎缩的局面,数据权属不清晰一定是成因,甚至是重要的成因。

数据权属不清晰,数据义务和责任当然也就不会清晰,最后可能导致两种局面:饿死胆小的或者撑死胆大的。当然,目前主要是在比赛谁的胆子更大。数据市场和数据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可谓事出有因:数据权属不清。

时建中还关注到,近年来,也有地方先行先试推动了大数据的地方立法,为我国数据法治化做出了积极探索和贡献。

“数据和大数据都是互联网的产物,它固有的特性就是跨区域的开放、互通和分享,这就意味着,尽可能加快全国性的立法,而不是地方立法。地方立法的局限性与数据行为的特性不相吻合,有可能阻碍大数据行业的发展,甚至有可能成为地方保护的一种手段。”他认为,在全国性的立法相对滞后的背景下,应该及时总结具有探索意义和价值的地方立法的得与失,科学地地进行归纳、概括和提炼,转化为全国性的法律规范,“只有加快全国性的立法才能进一步推动大数据产业的更加健康、更可持续、更富创新活力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