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提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银保监会拟取消险资开展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
中互金:坚持不懈推动网贷机构信息披露和产品登记,不断提升网贷行业信息透明度
网贷行业脱离野蛮生长,需建立长效机制消解风险
北京市法学会2018年购买社会组织法律服务项目
北京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
北京市网络法学研究会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
国务院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提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2017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24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颁布后,国务院第一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报告从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四方面,汇报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面,报告总结说,完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包括不断完善出资人监督工作体系,形成出资人监管、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的监督合力;完善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制度体系,逐步建立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制机制,推进审计全覆盖;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督,规范境外国有企业财务投资管理行为。
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面,报告总结说,稳妥做好风险处置工作,提升国有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一是不良贷款率稳中有降,不良资产处置稳步推进,4家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发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主力军作用。二是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得到提升,银行业风险抵补能力不断增强,证券保险业主要风控指标远高于监管标准。
报告同时提出了下一步五方面工作安排,提出要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一是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实现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包括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降杠杆减负债等工作,切实防控债务风险;推进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深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推进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
二是以管资本为主加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报告提出,夯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健全国有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重要行业、关键领域、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金融机构集中;完善国有金融机构授权经营体系,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强股权董事监事实质化管理,引导国有金融机构降低组织结构复杂程度。
三是优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更好服务于高效履职和风险防范。报告说,要降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成本,推动行政单位更加注重加强标准制定,事业单位更加注重资产配置合理性,确保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不打折扣;深入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促进资产管理更好服务于部门预算管理;加快建立健全相关会计核算体系,准确掌握各类资产情况,加强监测预警。完善国家文物登录制度,健全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立法,加强和规范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四是建立完善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客观反映保护成效和运营效益。
五是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推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提升。
参考资料:
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gn/2018/10-24/8658252.shtml
银保监会拟取消险资开展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
银保监会26日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股权办法》),拟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股权办法》一方面丰富了险资投资渠道和范围,有利于保险资产管理企业分散风险、提高潜在收益;另一方面,在当前市场环境下险资入市有利于增加市场资金流动性。”多位险企人士同日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险资可能会优先配置高股息率标的,因为其具备相对高的安全边际。
赋予保险机构投资自主权
为进一步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就修订后的《股权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后的《股权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本次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赋予保险机构更多的投资自主权。二是降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的门槛。三是取消“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及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的限制,有效提升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金融可及性。
“根据此前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股权。”东方金诚首席金融分析师徐承远认为,虽然此后放开了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总体而言,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范围仍有限,对保险资金获取稳定收益产生一定程度的约束。
徐承远认为,《股权办法》取消范围限制后,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将大幅扩大,投资积极性将有所提升。保险机构将拥有更多投资自主权,投资处于成长期或是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和提高投资收益。
优先配置高股息率标的
多位险企人士表示,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保险资金或重点支持有市场、有前景、有技术优势的行业和领域,促进经济提质增效。
某北京中小型保险公司负责人认为,保险资金具有期限长、资金量大、投资风格稳健等特点,放开行业和企业类型限制后,保险资金可能会投资的领域有:第一,保险资金可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资源、基础设施,响应国家政策,获取较为稳定的投资回报;第二,保险资金可投资现代农业等行业,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助力;第三,保险资金可投资于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企业,会加大对中国制造2025清单相关行业投资。
川财证券分析师杨欧雯说,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保险资金入市有利于增加市场资金流动性。“保险资金可能会优先配置高股息率标的,因为其具备相对高的安全边际。在A股三千余只标的中,去年共有433只标的股息率高于3%。其中,房地产、汽车、化工行业标的占多数。”
“尽管丰富投资渠道可分散风险,但考虑到A股近期走势,目前保险资金可能会先综合考虑风险和收益进行小规模投资,待时机成熟再提高投资比例、扩大投资规模。”一位保险资管人士表示。
上述保险资管人士说,保险资金将把握新经济成长特征,将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优质民营企业纳入核心资产范围。保险资金通过公开市场长期股权投资、战略投资、优先股和非公开市场股权投资等长期持有核心资产,达到有效降低权益投资波动影响和长期获得较好增值的目的,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
可细化股权投资报备环节
目前,许多保险公司认为开展股权投资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徐承远表示,一方面,保险资金的显著特点是平均久期较长、资金稳定性好,因此青睐于选择长久期资产进行配置,这与周期长的权益类资产对长期资金需求不谋而合。在风险控制得当情况下,适当开展股权投资,有利于优化资产配置和提升保险资金整体收益水平。
另一方面,保险资金对稳定收益的需求与股权投资的收益特征存在一定矛盾。股权投资具有明显的“J曲线效应”:初始投资期通常无法立刻产生回报,随着被投资企业运作成熟或基金投资项目退出才开始逐步产生收益。股权投资还存在投资退出难、投资失败损失率高等问题,使保险机构投资风险上升。
“需有一类白名单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精细化投资,保险资金负责认购。”一位保险资管人士表示,保险机构开展股权投资时间不长。保险机构可从培育市场、培养团队、提高风险管控能力等方面着手提升投资能力。部分中小保险机构可加强与在市场上有实力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不断摸索适合保险资金内在特点的股权投资方式。
“《股权办法》已比较完善。”徐承远认为,可细化的地方主要在于股权投资报备环节,可进一步细化报备要求。现在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报备内容比较简单。实际上,大部分保险公司都是事后报备,导致监管部门很难了解保险资金真实投向、投资和后续管理情况。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股权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对于保险资金投资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领域和项目,还将出台配套政策予以支持。
参考资料:
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18-10/27/c_1123620986.htm
中互金:坚持不懈推动网贷机构信息披露和产品登记,不断提升网贷行业信息透明度
按照原银监会制定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有关要求以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的《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T/NIFA 1—2017)团体标准,为规范网贷类会员机构信息披露行为、提升网贷行业信息披露透明度,协会坚持不懈地推动网贷机构贯彻信息披露和产品登记要求,并不断丰富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登记披露平台)功能,促进了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
日前,协会按照网贷类会员机构自律管理相关要求,对外通告了2018年8月网贷类会员机构在登记披露平台上披露信息的情况。通告显示,共有102家会员机构在登记披露平台上披露了2018年8月的运营信息,其中贷款余额合计6412亿元,累计交易总额37796亿元,累计服务出借人数3711万人,累计服务借款人数9544万人。
此外,协会按照“合格一家、披露一家”的原则,有序组织商业银行在登记披露平台披露存管测评信息。截至10月25日,共有32家商业银行通过存管测评。同时协会已组织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等11家银行对外披露其存管网贷平台信息,共涉及网贷机构105家。其中全量业务上线机构80家,已签约未全量上线机构25家,从而实现了存管银行和网贷机构之间的披露信息比对,有助于防范网贷机构虚假宣传、不实披露。
同时,协会按照国务院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在前期已制定发布《互联网金融 个体网络借贷 借贷合同要素》(T/NIFA 5—2017)标准的基础上,加快产品登记相关工作,利用登记披露平台逐笔登记接入机构所撮合的借贷合同,为配合监管部门实施穿透式监管提供基础依据。截至2018年9月末,共有86家机构接入登记披露平台,较8月末新增20家;累计登记合同10596万份,较8月末增加了1165万份,环比增长12%;涉及金额1257亿元,较8月末增加了97亿元,环比增长8%;涉及借款人数419万人,较8月末增加了59万人,环比增长16%。
下一步,协会将加速登记披露平台建设工作,持续优化各功能模块,为提升网贷行业信息披露透明度、形成长效的监督与管理机制作出积极贡献。
参考资料:
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https://mp.weixin.qq.com/s/DO-rDuUn7UdzOFStGe6jZA
网贷行业脱离野蛮生长,需建立长效机制消解风险
经过前一阶段有效整治,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整体风险可控,行业规范发展态势已初步形成。与此同时,也应认识到,整个行业存量风险尚未完全消化,增量风险时有发生,金融风险形势仍然错综复杂。当前,迫切需要强化行业数据统计和风险监测,准确掌握平台底数和风险程度,进一步强化风险预警功能。同时,需要探索制定对于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金融创新业态具有普适性的监管规则和机制,建立起长效监管机制。
近年来,以P2P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金融服务的空白地带,为中小微企业融资以及个人支付提供了便利。但因尚未建立起对这一新生事物的有效监管体系,过去一段时间,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野蛮生长,良莠不齐龙蛇混杂,集聚了大量风险。2018上半年,未经批准的P2P网贷机构跑路消息不断传出,不仅冲击了金融体系,还蕴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
腾讯近日发布的《2018上半年互联网金融安全报告》显示,2018年上半年发现涉嫌传销平台3000多家,高风险金融平台1万多家。新型网络传销活跃,以高收益为诱饵的金融投资理财项目进行诈骗,涉案金额巨大。各类境外资金盘、虚拟币、ICO项目层出不穷,其中蕴含非法发行、项目不实、跨境洗钱、诈骗、传销等诸多风险。互联网外汇、期权、期货、贵金属、大宗商品、文化产权、基金、证券、虚拟币等交易平台种类多样、名目繁多、隐患巨大。在网贷方面,腾讯灵鲲大数据金融安全平台累计发现P2P网贷机构1万余家,其中存在中高风险的占比约为44%。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近日召开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专题会议指出,下一步,要继续坚持稳中求进,把握好政策的节奏和力度,处理好短期应对和中长期制度建设的关系,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做好网贷风险应对工作,要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各部门间的分工和责任,共同配合做好工作。要深入摸清网贷平台和风险分布状况,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施策、务求实效。要抓紧研究制定必要的标准,加快互联网金融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当前,整个行业已经脱离了野蛮生长的阶段,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长效监管机制,实现监管与创新的平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首先,要建立起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在金融委的统筹领导下,进一步明确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明确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分工,实现监管有效衔接是当务之急。
其次,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比传统金融更加突出,强化风险预警机制特别重要。目前我国大部分相关从业机构尚未接入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游离于国家金融统计体系之外,不同从业机构的各类标准、定价等标准化、规范化程度较低。当前,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行业数据统计和风险监测机制,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准确掌握平台底数和风险程度,为行业发展和监管部门提供数据支持和治理依据。
另外,应当推动涉及互联网金融的专项立法,对于2015年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应在制度建设层面进一步完善细则,使得整个行业发展“有法可依”。
同时,也要建立健全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在入口端,要进一步完善行业的准入机制,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提高对风险管理和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的执业要求。同时要完善市场的退出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妥善处理退出机构的资产债务关系,尽最大可能保障投资人权益,实现无风险退出。严厉打击借款人恶意逃废债行为。
参考资料:
财经网:http://finance.caijing.com.cn/20181022/4527212.shtml
王瑞亨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