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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学会2018年购买社会组织法律服务项目Ⅹ

2018-11-03    来源: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第十次专题会议

央行报告:金融风险总体收敛,金融稳定运行基础将更稳固

证监会:期货交易重资质,非法平台莫着迷

互联网理财诈骗类型与金融消费者保护

 

北京市法学会2018年购买社会组织法律服务项目

北京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

北京市网络法学研究会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第十次专题会议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日前召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第十次专题会议,重点分析了三季度经济金融形势,研究做好进一步改善企业金融环境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有关工作。此次会议召开具有一定特殊背景,一方面,我国三季度经济数据刚刚出炉,三季度GDP同比增长6.5%,而一季度增长6.8%,二季度增长6.7%,经济下行压力仍存,且10月初以来A股市场出现大幅下跌以及人民币汇率承压较大;另一方面,中美贸易摩擦仍是不确定性因素,我国外贸环境尚未得到明显改善,另外美股几度出现大幅回撤,这些对国内稳金融、稳预期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此次会议所提“一揽子”稳金融应对措施,可谓时机恰当、针对性强且力度较大,建议在这些稳金融政策执行过程中注意处理好以下三个重要关系。

一是处理好金融深化改革与经济高质量发展之间的关系。只有金融稳定,才能更好地发挥金融体系效率。金融稳定新举措,既是为了积极主动应对外部环境对国内金融体系的压力,以及金融市场的剧烈波动,同时也是我国金融体系坚持长期深化改革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仍是实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创新是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不竭动力,金融领域应紧密围绕“创新动能”,重点深化直接融资市场的机制改革,并通过完善多层次市场体系机制体制建设,有效打通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桥梁,满足实体经济中最具活力主体的融资需求,特别要妥善解决好中小微企业以及民营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是处理好金融调控和监管与金融行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当前我国金融领域“去杠杆、强监管”已经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是对前期我国金融发展进程中出现的“过度自由化”与“脱实向虚”等问题的针对性纠正,也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攻坚战夯实了基础,提供了有力支持。金融调控和监管与金融行业发展之间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在实践检验过程中的一种“磨合关系”,并通过“磨合”寻找到一条效率边界。预计我国金融调控与监管将从“问题治理导向”阶段过渡到“效率提升导向”阶段,我国金融行业发展将更加稳健高效。

三是处理好金融市场波动应对与金融系统性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金融市场主要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汇率市场等。金融市场的剧烈波动,会对国内资金价格、人民币汇率预期产生巨大影响,若应对不及时,不排除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稳金融市场,是稳金融的重要内容。执行金融稳定政策中,应密切关注国内外短中长期因素变化可能对我国金融市场造成的负面冲击,要做到提早识别风险,及时出台并落实风险缓释措施,稳住市场预期。

金融活则经济活,金融稳则经济稳。建设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更是需要一个现代化的金融体系。金融稳定新措施落实过程中,应严格恪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旨,科学界定金融调控监管与金融行业发展的效率边界,有效应对金融市场剧烈波动对金融体系的系统性影响。如此,当前金融领域暂时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就一定能得到妥善处置和解决,我国现代化金融体系建设水平会更上一层楼,保障国民经济“稳增长”。

参考资料:

经济参考:http://www.jjckb.cn/2018-10/31/c_137570170.htm


 

央行报告:金融风险总体收敛,金融稳定运行基础将更稳固

中国人民银行2日发布报告称,当前,金融风险总体收敛,金融乱象得到初步治理。展望2019年,全球经济和金融市场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但中国经济体量大、市场大、韧性强等基本态势没有变,体制机制性风险将会逐步得到平稳治理和化解,金融稳定运行的基础将会更加稳固。

央行当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认为,2017年以来特别是进入2018年,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发生深度调整变化,外部不确定性增加。即便如此,中国经济仍然保持了较高增长水平,中国金融体系弹性增强,金融运行总体稳定。

人民银行办公厅主任、金融稳定局局长周学东表示,2017年以来的一系列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措施收到了显著成效,宏观杠杆率过快上升势头得到遏制,金融风险总体收敛,金融乱象得到初步治理,资管业务逐步回归代客理财本源,债券市场刚性兑付有序打破,市场约束显著增强,金融机构合规意识、投资者风险意识显著提升。总体看,我国经济金融风险可控,不会发生系统性风险。

2018年上半年,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了2018年度银行业压力测试,选取了202017年末资产规模在5000亿元以上的大中型商业银行,评估其在不利冲击下的稳健性状况。此次报告披露的银行业压力测试情况显示,银行体系整体抗冲击能力较强,对整体信贷风险恶化有一定的抗冲击能力;信用风险是主要风险来源,市场风险影响有限。

不过,报告指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金融领域仍处在风险的易发高发期,需要主动攻防和积极应对,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在报告看来,我国金融行业资产负债规模平稳增长、盈利能力相对稳定,但各行业均暴露出一些风险点:银行业在地方政府债务、房地产贷款、表外业务等重点领域风险需引起关注,部分保险公司资本不实、公司治理不完善等问题需加快完善制度,货币市场基金存在流动性风险应进一步加强监管,地方监管的各类机构和平台、快速发展的加密资产等领域风险要进一步关注……

周学东表示,中国经济金融体系中多年累积的周期性、体制机制性矛盾和风险正在水落石出,一些“灰犀牛”性质的金融风险可能仍将释放。但中国经济体量大、市场大、韧性强等基本态势没有变,中国坚持市场化方向、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政策取向没有变,也不会变。2019年中国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的前瞻性、灵活性将进一步提高,协调性、有效性将进一步增强,中国金融改革的深度广度将会进一步拓展,对外开放的步伐只会加快不会放缓。

报告展望,随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持续推进,体制机制性风险将会逐步得到平稳治理和化解,中国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将会进一步提高,金融稳定运行的基础将会更加稳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风险抵御防范能力也将进一步增强。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8-11/03/content_5337076.htm


 

证监会:期货交易重资质,非法平台莫着迷

近年来,非法期货活动处于多发状态,特别是以商品现货的名义进行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场所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期货市场的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2017年上半年,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分别召开第三次会议和“回头看”工作交流会,部署了相关规范地方交易场所的政策措施。同时,部分地区法院也陆续就相关非法期货交易活动依法作出判决,对投资者辨识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提供了现实参考,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以某电子交易平台为例。作为清理整顿后保留的交易场所,该平台以现货为依托,采用标准化合约竞价电子撮合、T+0、每日无负债结算、杠杆、保证金、强制平仓等交易方式,以收取手续费为盈利模式。但该平台总经理谢某、副总经理郑某某和陈某某等相关涉案人员擅自发展所谓的“做市商”,将该平台的木糖醇、液碱、甘油、双氧水、甲醛、草酸等部分交易品种和业务外包。这些做市商向下继续发展代理商,他们共同通过互联网、微信、电话等方式公开营销,利用该平台提供的后台数据,采用先提供“正确情报”,以小额盈利诱导客户加大投资,后提供虚假行情信息,反向操纵价格的方式,致使投资者大幅亏损。做市商与该平台按照85%15%的比例瓜分投资者亏损资金,做市商将取得的85%客户亏损再在其与代理商之间进行瓜分。据统计,谢某、郑某某、陈某某等人共同获取非法利益合计人民币7972.32万元。201511月,三人分别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三年、有期徒刑七年,同时被处以相应罚金。

在已发生或判决的案例中,不法分子往往以商品现货交易为幌子,诱导投资者参与非法期货交易活动,造成投资者财产损失。投资者对此应保持高度警惕,并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商品现货交易通常采取买卖双方“一对一”的方式协商确定品种、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合同条款,而不能采取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中禁止的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二是商品现货交易通常要发生实物交割,而不是通过结算买卖差价的方式了结交易。若有人劝诱你参加与上述特点不相符合的“商品现货交易”,请当心卷入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并可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但实际中,期货交易因其特殊的交易制度,常被不法分子拿来利用,设立各种名目的现货交易平台或中心,这就涉嫌非法经营罪。其实要辨识非法期货活动,只需从以下四个角度来考量:一是辨识主体资格。按照前述规定,开展期货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否则即为非法机构。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或者向当地证监局核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信息。二是辨识营销方式。一些不法分子喜欢以“老师”、“期神”自居,常常发出只要跟着他做,就能赚大钱等只强调收益不关注风险的犀利言辞。投资者需要知晓,包括期货在内的任何金融产品投资都是遵循“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的基本原则,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产品。合法的期货经营机构以适当性制度为指引,讲究“把合适的产品卖给适合的投资者”,是不得进行此类虚假宣传的。投资者遇到这种夸张的宣传手法,请一定注意提高警惕。三是辨识互联网网址。非法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采用无特殊意义的字母和数字构成,或采用仿冒方法,在合法期货经营机构网址的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和数字。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期货经营机构的网址,识别非法期货网站。投资者请勿登录非法期货网站,以免误入陷阱,上当受骗。四是辨识收款账号。合法期货经营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也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而非法机构往往以个人的名义开立收款账户。如果有人要求投资者把钱打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投资者即可果断拒绝。

参考资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tzzbh1/tbtzzjy/tbfxff/201711/t20171103_326427.html


 

互联网理财诈骗类型与金融消费者保护

理财诈骗,顾名思义是犯罪分子以投资理财为幌子招揽投资者的资金,通常许诺较高的回报率,但往往以投资者对本金的全部损失而告终。近年来,理财诈骗,特别是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理财诈骗案件频发,他们借金融创新之名行诈骗之实,给人民群众造成较大的经济财产损失,给金融监管秩序也带来了一定的混乱。

理财诈骗的几种类型

当前,理财诈骗在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需要引起高度的警惕。

一是,旁氏骗局类。这类理财诈骗本质上依然和传统的旁氏骗局一样属于借旧还新的金融诈骗,但当前会利用金融创新等名义加以包装。这类诈骗本身并不具有真正能够盈利的项目,但给投资者制造一种“暴利”的假象,骗取投资者源源不断投入资金。旁氏骗局类的理财诈骗通常具有以下三个特点:首先,将自身包装成高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同时声称低风险或无风险。其次,通过借旧换新的方式,用新入资金偿付前期资金。第三,根本没有真实的投资标的,且投资策略不透明。旁氏骗局类的理财诈骗中,往往其实质并不具有能够获得超额利润的项目,只是通过包装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同时,无论经济大环境是好是坏,此类所谓的投资项目都显示持续盈利的假象。第四,其投资者具有类似传销组织的金字塔特点。旁氏骗局类的理财诈骗中往往上层投资者明确了解诈骗事实,但依然通过发展下线投资者的资金来为自身谋取利益。而大多数投资者并不清楚其诈骗本质,加上高收益、低回报的诱惑,大量防范意识薄弱的投资人很容易成为这类骗局的受害者。

二是,数字货币陷阱。此类新型诈骗,主要是借助时下热门的数字货币和区块链概念对诈骗事实进行包装,抓住了许多对区块链技术和数字货币知之甚少的投资者想要一夜暴富的心理特征,投其所好设计出的理财诈骗新方式。不法分子往往以比特币等主流数字货币的奇迹式币值增长作类比,吸引投资者加入其中。然而数字货币投资目前在我国并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不法分子违约或跑路,投资者难以维权。

第三,消费返利骗局。消费返利原本属于商家促销的一种手段,例如当消费者某次消费达到一定数额即给予一部分的金额返还,实质上是打折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当前有一些互联网理财平台许诺消费额度部分返回等方式,看似让利,实则引诱消费者缴纳高额注册费用,同时高价销售商品,同时附上类似传销的会员和等级机制,引导会员发展下线获取提成。这种借新还旧的运营模式,最终必然会因为后续资金不足无法兑付前期投资而破灭。

第四,木马或黑客侵入。此类骗局主要是通过技术手段实施诈骗,不法分子建立大量的足以乱真的钓鱼网站,通过各种方式触达消费者,诱惑不具备安全意识的投资人点击进入钓鱼网站。一旦投资者进入这类网站,其联网设备就可能被黑客,设备上的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等会被暴露,最终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防范理财诈骗的措施

针对上述理财诈骗的特征和表现,普通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措施来保护自己。

首先,金融监管当局应对互联网金融等金融创新领域加强监管,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从而减少和阻止部分不法主体钻监管空子的可能性。对于已经确认为理财诈骗的违法行为和犯罪主体要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对市场中潜在的犯罪行为主体起到震慑作用。同时,由于各类理财诈骗往往同时涉及金融中的多个领域,因而应进一步加强监管协调,减少监管中的真空地带。

其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风控,防范内外勾结。建立高效有序的内控流程,做好内控审计,保证全流程都在监管框架之内运行,从源头杜绝金融机构涉及违法理财产品的可能性。同时,金融机构还应注重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防范不法分子与机构内金融从业者勾结,沆瀣一气,打着金融机构旗号,销售违法理财产品,侵害投资者权益。

第三,金融消费者应加强对金融基础知识和金融风险的识别能力,警惕那些所谓的低风险、高回报率的理财产品。这要求普通投资者有意识的加强金融基础知识的学习,加深对目标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理解,重点关注理财产品的收益来源和风险保障。当然,监管机构和相关平台都有义务和责任做好投资者适当性教育,为普通投资人提供便捷、高效、“有趣”、便于理解的金融教育服务。例如京东金融在其APP上开设投资小课堂,在搭建互联网理财平台推介各金融机构产品的同时,引入金融机构首席经济学家和基金经理,为投资者提供可信度较高的信息渠道。这类服务往往形式多样,通俗易懂,可以以较低门槛向投资者传递更“接地气”的信息。

第四,互联网平台及金融机构应提供更加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投资者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发行的、标准化的产品。目前我国投资者可选择的理财渠道和产品依然相对有限,许多投资者对于自己所能投资的产品种类不够熟悉,手握资金却无处可投,导致被市面上声称高回报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所引诱蒙骗。根据近期南方都市报和京东金融联合发布的《2018年互联网理财趋势报告》称,“平台安全性”是互联网理财用户最关心的因素,其次才是“品牌背景”、“平台实力”、“收益率高”等因素。有超过7成的用户最担心的问题是使用的平台谎报高收益。财富管理平台应在满足不同人群的个性化投资需求同时,做好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分类,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提供不同风险级别的理财产品,减少对投资者造成超额损失的可能。

参考资料:

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a6619154395198128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