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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学会2018年购买社会组织法律服务项目 VII

2018-11-22    来源: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银保监会:金融扩大开放对监管提出更高要求

第二批网贷借款人恶意逃废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双11”网络零售额创新高

 

北京市法学会2018年购买社会组织法律服务项目

北京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

北京市网络法学研究会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正部级。

第三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二)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开展系统性研究。参与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参与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以及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其他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

(三)依据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规则。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类型机构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制度。

(四)依法依规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规范。

(五)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等实施监管。

(六)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数据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履行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职责。

(八)建立银行业和保险业风险监控、评价和预警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银行业和保险业运行状况。

(九)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保险业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十)依法依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

(十二)参加银行业和保险业国际组织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开展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围绕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要求,逐步减少并依法规范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金融服务,向派出机构适当转移监管和服务职能,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业务和服务下沉,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第四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局。承担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政策研究与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国际银行保险监管改革及发展趋势、监管方法和运行机制等开展系统性研究,提出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政策建议。

(三)法规部。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其他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监管规则。承担合法性审查和法律咨询服务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等工作。

(四)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承担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统计制度、监管报表的编制披露以及行业风险监测分析预警工作。承担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以及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工作。

(五)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承担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编报系统年度财务预决算。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并监督实施。监管保险保障基金使用情况。

(六)普惠金融部。协调推进银行业和保险业普惠金融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对小微企业、“三农”和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工作。

(七)公司治理监管部。拟订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规则。协调开展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的功能监管。指导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开展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工作。

(八)银行机构检查局。拟订银行机构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现场检查立项、实施和后评价。提出整改、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九)非银行机构检查局。拟订保险、信托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现场检查立项、实施和后评价。提出整改、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十)重大风险事件与案件处置局(银行业与保险业安全保卫局)。拟订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调查规则。组织协调银行业和保险业重大、跨区域风险事件和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检查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创新业务监管部。协调开展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等功能监管。为银行业和保险业创新业务的日常监管提供指导和支持。承担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科技等新业态监管策略研究等相关工作。

(十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研究拟订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总体规划和实施办法。调查处理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办理消费者投诉。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承担打击取缔擅自设立相关非法金融机构或者变相从事相关法定金融业务的工作。承担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向有关部门移送非法集资案件。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

(十四)政策性银行监管部。承担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银行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十五)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承担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十六)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承担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十七)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承担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十八)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监管部。承担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十九)国际合作与外资机构监管部(港澳台办公室)。承担外事管理、国际合作和涉港澳台地区相关事务。承担外资银行保险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二十)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承担财产保险、再保险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二十一)人身保险监管部。承担人身保险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二十二)保险中介监管部。承担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管理。制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从业要求。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三)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承担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的具体工作。承担保险资金运用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二十四)信托监管部。承担信托机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指导信托业保障基金经营管理。

(二十五)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承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二十六)人事部(党委组织部)。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

机关党委(党委宣传部)。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

第五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事业编制925名。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0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和首席会计师各1名)。

第六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814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2018-11/13/content_5339932.htm

 

银保监会:金融扩大开放对监管提出更高要求

银保监会副主席王兆星14日在“《财经》年会2019:预测与战略”上表示,在当前极其复杂和不确定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下,更要坚定不移、毫不动摇地推进和扩大金融开放。

王兆星提出,可以从五个方面来坚定决心和信心。

第一,金融危机的根源并不是金融开放,而是经济、金融严重失衡和货币政策、金融监管严重滞后与失效。走出金融危机和有效治理金融危机,以及更加有效地防范未来的金融危机,不能靠金融封闭和金融保护,更需要开放与合作。这是我们要从2008年金融危机应该认真吸取和总结的教训。

第二,只有进一步扩大金融开放才能增强金融的竞争与活力,才能进一步增强资金的有效供给、增加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更有利于稳投资、稳就业、稳信心。

第三,只有进一步扩大金融开放才能进一步提高资金的配置和使用效率,从国内外市场聚集更多资本,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第四,只有进一步扩大金融开放才能促进金融创新,促进金融科技的发展和运用,才能提高金融的可获得性。进入信息时代,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已经得到广泛运用,金融业也应该拥抱新科技的创新与发展,运用新科技来改进金融供给,来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更有效的金融服务。

第五,只有进一步扩大金融开放才能促进国际协调与合作,促进全球金融治理,促进共同努力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

参考资料:

中国证券网: http://www.cs.com.cn/sylm/jsbd/201811/t20181114_5892530.html

 

第二批网贷借款人恶意逃废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继10月中旬首批P2P恶意逃废债借款人信息被纳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百行征信的系统后,日前,第二批失信人信息被继续纳入上述系统。与此同时,这两批信息也报送了信用中国数据库。

《金融时报》记者近日从人民银行获悉,第二批P2P恶意逃废债借款人信息包括北京、浙江、山东和广东四省市数据,加上此前第一批纳入征信系统的上海和深圳地区,目前全国共有6个省市的失信数据纳入征信系统。

“就目前上报征信系统的信息来看,第一批涉案金额2亿元,第二批涉案金额总计约7000万元,其中最大一笔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银行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此前第一批失信信息主要是借款人,第二批则将失联跑路平台的高管信息纳入了征信系统,这是第二批失信信息的一个亮点。”

上述人士还介绍,P2P恶意逃废债借款人信息纳入征信这项工作将会持续开展。“现在基本上是半个月可以报送一批失信信息。目前,第三批信息也在同步准备,第三批信息加入了中西部省份的信息,与之前两次相比较,第三批失信信息涉及的省份将更广泛,涉及的信息主体数量和逃废债金额都将大幅度提升。”

“需要提醒借款人的一点是,该还的钱还是得还。要知道,纳入征信系统对一个人的借贷会产生影响,纳入信用中国数据库则会约束他生活的方方面面。”上述人士表示。

作为失信惩戒的一个机制,P2P恶意逃废债借款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后,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查询从而更加全面地掌握借款人的风险状况。目前,接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系统的金融机构约有3000多家,与百行征信签署了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协议的机构约400多家。

据记者了解,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将依法提供合规的查询服务和异议处理渠道。百行征信在将上述信息纳入系统的同时,也将其作为即将推出的特别关注名单产品的一部分,为百行征信的签约机构提供服务。

“从第一批失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后,据目前各地反馈,凡是纳入征信系统‘黑名单’的个人,都无法再获得任何金融机构的贷款了。”上述人士表示,“应该说,失信信息很好地发挥了作用。这样可以对于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在授信方面给予一定制裁,形成有效的失信惩戒,以督促其尽快还款。”

征信系统是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失信信息上报征信系统有助于网贷平台和金融机构从源头上把控风险,长远看,有助于增强行业信息透明度,促进行业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

此前,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前期掌握的信息上报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名单。逃废债信息须经P2P平台、当地金融办及地方互金整治办筛选和审核。

参考资料:

金融时报:http://www.financialnews.com.cn/jg/dt/201811/t20181115_149532.html

 

“双11”网络零售额创新高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15日举行的例行发布会上表示,根据商务大数据监测,2018年“双11”当天全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超过3000亿元,同比增长约27%,再创历史新高。

高峰表示,今年“双11”我国网络零售市场呈现国际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消费向年轻人和三四线城市居民延伸、品牌消费趋势明显、业态模式更活、配送效率进一步提升、线上线下加速融合等特点。

据高峰介绍,11月1日至11日,跨境电商进口商品销售额超过300亿元,日本、美国、韩国、澳大利亚、德国位列进口来源国的前5位。“80后”“90后”年轻消费群体占比超过70%,成为消费主力军。消费者更倾向于购买知名品牌商品,国产品牌更受青睐。此外,社交电商成为市场的新增量,更好满足了消费者个性化、多元化的需求。电商物流效率进一步提升。数百万家线下实体店参与了“双11”促销活动,各大电商平台大力发展线下业务,推动线上线下联动的全渠道购物。

参考资料:

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fortune/2018-11/16/c_1123721102.htm